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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甲樂廠商默克公司“左甲狀腺素藥物”發(fā)明專利權無效

發(fā)布時間:2025-06-04 閱讀量:1046

  近年來,我國甲狀腺疾病的發(fā)病率呈現快速上升趨勢,患者人數已超兩億。在甲狀腺疾病的治療中,左甲狀腺素鈉藥物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其中,德國默克公司生產的優(yōu)甲樂因其價格實惠、療效穩(wěn)定,在中國市場占據了主要份額,成為許多患者的日常用藥。

  然而,優(yōu)甲樂作為進口藥品,其供應鏈的穩(wěn)定性直接關系到國內眾多患者的福祉。2016年前后,優(yōu)甲樂就曾出現過一次波及全國的斷貨情況,導致許多患者一度面臨無藥可用的困境,這一事件凸顯了依賴單一進口藥物的潛在風險。

  因此,從更廣闊的戰(zhàn)略層面考量,我國需要擁有自主研發(fā)和生產的左甲狀腺素鈉藥品,以確保在特殊時期能夠為國內甲狀腺疾病患者,特別是甲狀腺癌患者,提供穩(wěn)定可靠的藥品供應,形成一道“保底”的國產藥物防線。

  幸運的是,不管是全球最早的左甲狀腺素鈉原研藥——美國雅培公司1955年上市的Synthroid?,還是默克公司1973年上市的優(yōu)甲樂,在今天都已遠遠超出了專利保護的期限,這給了更多公司研制左甲狀腺素鈉藥物的機會。

  可如今,默克公司對其左甲狀腺素鈉產品進行了配方調整,并申請了專利保護。盡管默克公司已在江蘇南通投資建廠,正逐步推進優(yōu)甲樂在中國的本土化生產,但其新配方專利的申請,無疑可能對其他同類仿制藥的研發(fā)和上市構成潛在影響,進一步增加了未來藥品供應和市場競爭的復雜性。這一系列動向,更加凸顯了加速國產左甲狀腺素鈉研發(fā)與生產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近日,歷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三級審理,德國默克專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與其暢銷甲狀腺治療藥物“優(yōu)甲樂”屬于同一類型的發(fā)明專利“含有左甲狀腺素的固體藥物制劑”(專利號:201380042787.1)最終被宣告全部無效。此案不僅凸顯了專利法對創(chuàng)造性的嚴格要求,也彰顯了三聚陽光在處理復雜醫(yī)藥專利糾紛方面的專業(yè)能力。

權利要求

  默克公司“含有左甲狀腺素的固體藥物制劑”發(fā)明專利的權利要求1限定了一種固體藥物制劑,包含左甲狀腺素鈉、明膠(1-10重量%)、檸檬酸(0.1-3重量%)、甘露醇(50-80重量%)以及玉米淀粉(10-30重量%)。默克公司聲稱,該配方具有“改善的儲存穩(wěn)定性”,該專利于2020年1月10日授權公告,優(yōu)先權日為2012年8月20日。

無效挑戰(zhàn)

  2020年,三聚陽光受委托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要的無效理由是該專利權利要求1-23不具備2008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

  三聚陽光的核心論點集中在現有技術,特別是證據1(PCT申請公開文件WO95/20954A1)和證據2(中國發(fā)明專利申請公開文件CN1301148A)。證據1公開了含有左旋甲狀腺素、檸檬酸、玉米淀粉的片劑,并提及甘露醇可作為填充劑,明膠可作為粘合劑。證據2則指出,在左甲狀腺素鈉制劑中使用明膠作為粘合劑時,制劑具有“出乎意料的穩(wěn)定性”。

宣告無效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審查了證據和我方的論點后,作出了第4831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該專利權全部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權利要求1與證據1的實施例1相比,區(qū)別特征主要在于包含了1-10重量%的明膠和50-80重量%的甘露醇。其確定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具有改善穩(wěn)定性的左甲狀腺素鈉固體藥物制劑。

  然而,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結合證據1(教導了甘露醇可作為填充劑且用量范圍部分重疊)、證據2(教導了使用明膠以獲得穩(wěn)定性)以及公知常識,能夠顯而易見地得到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因而權利要求1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

  默克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對方辯稱,國家知識產權局錯誤認定了區(qū)別特征,檸檬酸與明膠、甘露醇之間存在協同作用,檸檬酸是穩(wěn)定性增強劑而非破壞劑。默克公司還對認定的技術問題提出異議,并主張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2021)京73行初14145號判決中,維持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決定。法院認為,檸檬酸并非區(qū)別特征,因為證據1已經公開了檸檬酸且其含量落在權利要求1限定的范圍內。法院同時指出,默克專利說明書中沒有足夠證據支持所謂的協同作用,也無法證明明膠和甘露醇能夠將檸檬酸的作用從破壞穩(wěn)定性改為提高穩(wěn)定性。法院同意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結論,即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終審裁決

  默克公司將此案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三聚陽光繼續(xù)代理并有力地捍衛(wèi)了早前的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5月22日作出的(2023)最高法知行終271號終審判決中,逐條審議了默克的上訴理由:

  1.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默克公司主張證據1因技術問題不同及美國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后來的穩(wěn)定性要求而不適合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證據1適合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指出提高藥物制劑穩(wěn)定性是普遍追求,且應以本專利優(yōu)先權日的時點進行判斷。

  2.區(qū)別特征:默克公司重申檸檬酸與明膠和/或甘露醇因協同作用應被視為一個整體的區(qū)別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一審法院的觀點:證據1已公開了其藥物制劑中包含檸檬酸,且重量占比落入本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數值范圍,故未將檸檬酸成分認定為區(qū)別特征并無不當。該認定不影響在確定發(fā)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時考慮區(qū)別特征對其他技術特征的影響及由此帶來的協同作用。

  3.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默克公司主張權利要求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在有明膠和/或甘露醇存在時,如何使得檸檬酸從對穩(wěn)定性有害變成改善穩(wěn)定性,并改善制劑的穩(wěn)定性。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專利說明書并未指出明膠和/或甘露醇的存在對檸檬酸發(fā)揮穩(wěn)定性作用的影響,從而無法說明檸檬酸與明膠和/或甘露醇具有協同提升穩(wěn)定性的作用。默克公司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提交的補充實驗數據(反證1)不應被接受,因為原專利申請文件中并未明確記載或者隱含公開反證1所要直接證明的待證事實。因此,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被正確地認定為提供一種具有改善穩(wěn)定性的左甲狀腺素鈉固體藥物制劑。

  4.技術啟示:默克公司主張現有技術中乳糖帶來的穩(wěn)定性遠高于甘露醇,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用甘露醇代替乳糖,并且會想到除去證據1中的檸檬酸。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證據1公開了左甲狀腺素片劑中可包含甘露醇作為惰性填充劑,明膠作為粘合劑,證據2還公開了在左甲狀腺素鈉中加入明膠作為粘合劑,因此現有技術已經給出了技術啟示。檸檬酸并非區(qū)別特征,在判斷技術啟示時不應予以考慮。

  5.長期未解決的技術難題和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默克公司主張其解決了人們一直渴望解決但始終未能獲得成功的技術難題,并以其產品優(yōu)甲樂?為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默克公司未能有效證明在本專利優(yōu)先權日時相應問題尚屬于長期未解決的技術難題,也不能證明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系首次解決這一技術難題。此外,默克公司不能有效證明優(yōu)甲樂產品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的對應性,且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寬于優(yōu)甲樂產品,故不能以優(yōu)甲樂產品的技術效果說明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效果。本專利說明書中的實施例均不涉及本專利與對比文件1之間的區(qū)別特征帶來的技術效果,亦無可接受的在案證據能夠證明本專利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認定,被訴決定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認定并無不當。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三聚陽光

  從最初代理委托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到在一審和二審程序中作為一審第三人積極應訴,三聚陽光的專業(yè)團隊始終站在挑戰(zhàn)方,為本案的最終勝訴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和技術支持。

  本案的成功,不僅為國內相關藥物的研發(fā)和生產掃除了一個潛在的專利障礙,也再次彰顯了中國專利制度在平衡專利權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鼓勵真實創(chuàng)新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時,它也向所有市場參與者傳遞了一個明確信號:只有真正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技術方案才能獲得專利法的穩(wěn)定保護。

  三聚陽光作為中國領先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之一,長期致力于為國內外客戶提供高質量、全方位的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在此案中,三聚陽光的代理人憑借對化學醫(yī)藥領域現有技術的深入理解、對專利法及審查標準的精準把握以及豐富的訴訟經驗,成功地從繁多的現有技術中挖掘出關鍵證據,并清晰、有力地闡述了涉案專利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理由,最終贏得了從行政機關到最高司法機關的一致認可。這不僅是委托人的勝利,也是三聚陽光專業(yè)實力的又一次體現,更是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環(huán)境持續(xù)優(yōu)化的有力注腳。三聚陽光將繼續(xù)秉持專業(yè)、嚴謹、高效的服務理念,為激勵創(chuàng)新、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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